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
今天是2024年05月02日,星期四
自考改变命运 知识服务社会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修订版)》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应遵循公平、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管理,按《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冀教考自〔2015〕20号)执行。


第三章 报 考


第十五条  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 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第十六条  报考、考试时间及考试课程安排

报考、考试时间及考试课程安排详见当次考试《报考简章》。

第十七条  报考办法

1.注册

(1)新生须登录自考信息系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内身份证图像信息和本人图像信息。个人信息、身份证图像及本人图像审验通过的,考生可进行报考、缴费。

新生完成报考、缴费的,注册信息将被留存;新生未完成报考、缴费的,注册信息将被删除,须在下次理论课报考期间重新注册。

(2)未完成注册的在籍考生,须上传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内身份证图像信息和本人图像信息。个人信息、身份证图像及本人图像审验通过的,注册信息将被保留;审验未通过的,属于原个人信息有误的考生须在报考期间到市教育考试院申请信息修改,当次不予注册。

已完成过一次注册的在籍考生,直接进入报考、缴费。

(3)审验未通过的,不属于信息有误的考生,须在报考期间按照提示携带身份证件到所选报考点进行现场注册。

(4)注册所选报考点,当次业务办理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修改。注册完成后,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和本人图像信息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确需修改的须在报考期间到市教育考试院申请信息修改,当次不予报考。

(5)考生在报考过程中设置的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因考生泄漏密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考、缴费

(1)报考前,考生须熟读《考生须知》《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签订《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诚信承诺书》。

(2)考生按当次《报考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当次理论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最多选报两个专业,每节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

(3)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证书须在学信网注册。

(4)报考受限课程的考生,须先通过自考信息系统选择受限课程,然后在报考期间到所选报考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缴纳受限课程报考费,审查通过的由报考点代为网上支付。

(5)考生报考时,须慎重选择课程,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审批的现行标准执行)。支付成功后,报考课程不予修改,报考费一律不退。

第十八条  准考证号

1.准考证号在新生首次报考时由系统自动生成,生成规则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

2.一个考生只能拥有一个准考证号。拥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在网上申请合并成绩,将多个准考证号下的成绩合并到已注册的准考证号上,其它准考证号一律注销。否则将影响报考、免考和毕业申请。

第十九条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知单》

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自考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知单》。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考试时间、地点和课程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二条  考试时间

1.上午9:00-11:30

2.下午2:30- 5:00

第三十四条  开考后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3.上午9:15,下午2:45

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

4.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考生中途离开考场的,原则上不得再进场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应统一安置,不允许出考点

5.上午11:00,下午4:30

允许考生交卷出场。

严禁考生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七章 网上评卷与成绩复核


第三十九条  考生如对公布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到当次考试所在市教育考试院填写并提交《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考生可提交1次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成绩复核内容包括考生个人相关信息,是否为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和成有无差错。计算机比对标准答案自动给分的选择题部分不予复核。

第四十一条  成绩复核结果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各市教育考试院反馈考生。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考生违规信息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考生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向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四条  市教育考试院对考生异议进行复核的,由市教育考试院进行结果回复;省教育考试院对考生异议进行复核的,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回复。

第四十六条  违规考生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间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残疾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应参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上传图像信息标准


一、基本要求

1.考生上传图像应使用本人近期(一般为一年以内)正面免冠彩色头像的电子图像文件。

2.图像应真实表达考生本人相貌。禁止对图像整体或局部进行镜像、旋转等变换操作。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

3.图像应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无明显畸变。

4.除头像外,不得添加边框、文字、图案等其他内容。

二、拍照要求

1.背景:应为浅蓝色(参考值RGB<100,197,255>),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

2.人物姿态与表情:坐姿端正,表情自然,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左右肩膀平衡,嘴唇自然闭合。

3.眼镜: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不得戴有色(含隐形)眼镜,镜框不得遮挡眼睛,眼镜不能有反光。

4.佩饰及遮挡物: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饰品。头发不得遮挡眉毛、眼睛和耳朵。不宜化妆。

5.衣着:应与背景色区分明显。避免复杂图案、条纹。

三、照明光线

1.照明光线均匀,脸部曝光均匀,无明显可见或不对称的高光、光斑,无红眼。

2.建议配置光源两只(色温5500K-5600K),摆设高度与被拍摄人肩部同高,角度为左右各45度,朝向对准被拍摄人头部,距离被拍摄人1.5米-2米。

四、电子图像文件

1.电子图像文件规格为宽480像素*高640像素,分辨率300dpi,24位真彩色。应符合JPEG标准,压缩品质系数不低于60,压缩后文件大小一般在20KB至40KB。文件扩展名应为JPG。

2.人像在图像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左右对称。头顶发际距上边沿50像素至110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上边沿200像素至300像素;脸部宽度(两脸颊之间)180像素至300像素。




附件3  




附件4


考 生 须 知



一、考生应诚信考试,遵规守纪。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入场时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除2B铅笔、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课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有关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

领取到答题卡、条形码和试题后,必须认真检查试题和答题卡的一致性、完整性,若试题及答题卡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试题、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考试时间不予延长。

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要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是否与本人信息一致,检查无误后,准确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不得在条形码上书写任何信息。

考生应认真填涂各项信息,主动配合笔迹信息采集。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本节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本节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五、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照规定出具《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告知书》,并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考生拒绝在《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告知书》上签字的,经两名监考员共同签字后,此告知书同等有效。

六、对于涉嫌犯罪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5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引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6

考试作弊入刑定罪及

党员作弊党纪处分相关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附件7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诚信承诺书


我是参加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本人作如下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有关后果并接受处理。

1.保证报考环节所涉各项个人信息均为本人填报,确保真实、准确、有效,保证报考后至当次考试结束前,身份证号、姓名、民族和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不再修改。

2.认真学习《答题卡规范作答示例》《考生须知》《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和《考试作弊入刑定罪及党员作弊党纪处分相关条款》,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保证本人参加考试,并接受考试期间安全检查和考生身份鉴别,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网上报考过程中将在线阅读以上承诺书内容,须确认后方可进行院校、专业和课程选择等后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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